-
留言编号:688487
-
留言时间:2018-10-18
-
留言标题: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增资款、转股对价支付期限
-
留言内容:商务部领导好!
商务部领导好! 关于题述问题,特此请教如下:
1、 根据贵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第6号)第十六条第1款、第4款,外商并购企业的,对增资款和转股对价的支付都有期限限制;
2、 根据贵部《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6.27)的第一条的规定:(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请问现在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对增资额或转股对价的支付,还有没有期限限制?
-
答复时间:2018-11-15
-
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把您的留言转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88487]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根据《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此复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