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89332]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出国劳务人员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法侵害,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此外,为维护出国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设有“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电话:010-84242557,劳务人员可拨打该电话咨询及投诉。此复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