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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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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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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2018负面清单背景下,是否允许香港服务贸易提供者设立独资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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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香港服务贸易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电影院是否需要先向当地商务局申请审批证书?商务局会否要求当地宣传部(若无电影局)出具回函?公司设立流程是:申请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还是工商登记-商务局备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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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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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0833]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2005年4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2006年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留言中提到的有关设立审批流程问题,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第21号)执行。 此复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