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编号:691064
-
留言时间:2019-05-04
-
留言标题:“多证合一”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是否还需要备案
-
留言内容:近日贵部发布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征求意见稿级废止《商改字[2007]54号》的通知。网上流传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不再需要备案甚至不再需要工商登记,请就相关问题予以澄清。
-
答复时间:2019-05-16
-
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1064]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肖丽丽同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2019年3月,商务部发布了2019年第13号公告,取消了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事项内在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根据“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仍需开展备案,但不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取得办理备案登记证明。 特此回复。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