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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91462
留言时间:2019-05-27
留言标题:关于返程投资的认定疑问
留言内容:我是一名持有中国境内身份证的自然人,长期居留在新加坡,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证,在新加坡以新加坡国家的合法所得(有2012-2018年新加坡国家税务机构的税单为证)投资设立新加坡A公司,我是A公司的最终控制人,然后以新加坡A公司名义投资设立中国B公司,那么在中国B公司收新加坡A公司投资款时,实际控制人的类别是境内自然人还是境外自然人,是否可按境外自然人予以认定?请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为盼,非常感谢!
答复时间:2019-06-05
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1462]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华侨在境内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复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