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1585]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2012年开始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如您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上述规定,请径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您可从中国政府网和商务部网站查询。 此复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