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编号:692013
-
留言时间:2019-07-01
-
留言标题: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是否受负面清单限制
-
留言内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上述规定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时,需要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的境内投资(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孙公司),是否需要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
答复时间:2019-07-05
-
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2013]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的境内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对外投资产业政策。 此复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