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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92818
留言时间:2019-08-20
留言标题: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买房套利的认定
留言内容:商办资函[2010]1542号规定,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 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想在苏南购买数套商品房对冲投资,非自用,请问可行吗?
答复时间:2019-08-28
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2818]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请按照原建设部、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