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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69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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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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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应当履行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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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您好,就题述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15年10月28日修正 )第七条第四款,“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我们理解题述问题应取得商务部审批。
根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 号),如被吸收合并方及吸收合并完成后的主体注册资本在3亿美元以下且属于鼓励类,则由省商务部门批准。
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其合并、分立、终止仅需备案即可。
因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属于新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希望贵部能够予以明确,题述问题应适用哪部规定,谢谢!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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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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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按照“公众留言处理程序”,我们将就您的留言与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收到反馈后将及时在[694409]号留言的答复中进行通知。敬请留意。 通知:现将商务部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意见转述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办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应报有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此复2019年12月10日